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市級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滬農委〔2022〕7號)發布時間:2022-02-10 10:02:48
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市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農業設施的財政性資產管理,建立健全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管護機制,推進農業設施資產有效使用和長效運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制定了《關于加強市級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管理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1月11日
關于加強市級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管理的意見
為規范和加強農業設施長效管理,保障財政投入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家農業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參照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要求,現對市級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管理提出以下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農業生產能力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管護機制,實現農業資源合理配置,促進上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升。
(二)工作要求
加強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以下簡稱“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是落實農業設施完整利用和長效運行的重要措施。要堅持問題導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進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按照聚焦重點、分類推進的工作要求,將建后農業財政性資產有序納入管理范圍,做到應管盡管。
(三)基本原則
開展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齊抓共管原則。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是市、區、鎮等各級相關部門的共同責任。要按照上下聯動、分級負責、分工明確、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做好協同配合,抓好工作銜接,促進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統籌兼顧原則。財政性資產是財政投入資金的轉化形式,要統籌資產建后移交、登記造冊、權屬界定、運行維護和處置重建等各項工作,理清項目建設和資產管理的關系,建立健全相應的管護制度,實現建管并重,維護財政投入高效公平。
——注重實效原則。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是一項探索性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農業生產能力有效保護、財政投入科學節約、資產持續發揮作用等要求,不斷審視和總結資產管理工作成效,探索推動農業資產管理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二、管理范圍
農業設施財政性資產是指由市級審批、市級財政單獨投入或包括市級財政在內的各級財政資金共同參與投入農業建設項目所形成的設施、設備等資產。農業建設項目主要指設施菜田、高標準農田、都市現代農業發展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產業化提升項目。
以上農業設施(設備)的實物形態主要包括道路(場地)、輸配電、排灌、農業用房、圍墻、溫室大棚、生產(加工)流水線、魚塘(池)、防疫、生態處理等設施(設備)。農業建設項目中發生的間接費用應合理攤入工程實物單體計價。
對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驗確定的農業財政性資產,應嚴格按照本《意見》要求,做好管護移交、登記造冊、權屬界定、運行維護和規范處置等各項工作;對2022年以前年度核驗確定的農業財政性資產,在規定使用年限之內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梳理完善資產管理各環節工作。
不直接形成固定資產的農業直補類資金、產業化貼息貼費資金、考核獎補類資金等,不屬于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范圍。
三、部門職責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光明、上實、地產等有關市屬單位(以下簡稱“市屬單位”)是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單位),各區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的各項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直接組織實施的建設項目,所形成的農業財政性資產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管理。
市農業農村委和市財政局負責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對各區和各市有關單位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情況實行定期績效考核。
四、權屬界定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誰投入、誰所有”原則,根據項目財務決算和投資來源界定資產權屬,由各級財政投入形成的資產為財政性資產,應按照竣工項目的投資比例或投入資產的實物形態予以界定明確,屬于政府或國資所有;社會主體、集體投資而形成的資產歸投資方所有。
五、管護制度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可直接管理農業財政性資產,也可委托專業資產管理公司、鄉鎮等作為主體,具體開展資產管理工作,并明確具體管理主體的責任。具體管理主體和農業設施經營使用主體應簽訂管護協議,明確經營內容、設施使用具體約定、雙方權責義務、違約追究等事項。
各區、市屬單位要建立健全農業設施資產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資金,規范有序開展設施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農業財政性資產在設計年限內正常使用。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對高標準農田、設施菜田等重點農業基礎設施的管護情況進行定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各區應安排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工作經費,用于資產管理過程中培訓、評估、處置、績效評價等合理必須的開支。
六、使用年限
農業財政性資產設定最低使用年限,并自項目竣工驗收(或購置核驗)之日起計算。主要設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設施類別 | 設施名稱 | 使用年限(年) |
田間道路 | 水泥、瀝青路 | 15 |
農用場地 | 水泥場地 | 15 |
排灌設施 | 水泥明渠等 | 15 |
農用房(倉庫、管理用房、烘干房、泵房、畜禽棚舍等) | 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 | 50 |
磚混結構、磚木結構 | 30 | |
簡易房 | 8 | |
橋涵 | 小橋、涵洞 | 30 |
圍墻設施 | 磚混圍墻 | 15 |
溫室大棚 | 6型棚 | 10 |
8型棚 | 12 | |
連棟大棚(薄膜) | 15 | |
玻璃溫室 | 20 |
對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確的其他農業設施,各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合理評估并確定使用年限。
七、處置程序
農業財政性資產處置和重建,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穩妥推進,規范履行各項程序。
對達到使用年限的農業財政性資產報廢、開發、轉讓等處置,由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辦理審批并組織實施,市屬單位按照單位內控管理要求審批并實施;對未達使用年限的農業財政性資產報廢、開發、轉讓等處置,應報經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后,由區級、市屬單位組織實施;市農業農村委直接管理的農業財政性資產處置,經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審批后,由具體管理主體實施。
擬處置的農業財政性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存在權屬糾紛的,須界定明確后方可處置。已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繼續使用的農業設施,應當視情繼續使用。
各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對擬處置資產開展評估確定價值。農業財政性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交易傭金等費用后,財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殘值或補償資金應根據項目歸屬上繳對應的區、市兩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對于市級審批處置的區屬項目農業財政性資產取得的殘值或補償資金,按照市、區兩級財政投入比例上繳對應的兩級國庫。
各區、市屬單位應在資產完成處置后的三個月內,將資產處置總結向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報備。
八、檔案管理
各區、市屬單位應加強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或購置核驗)管理,及時辦理竣工、購置資產的管護移交,應落實專人做好項目檔案收集、組卷、存檔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登記入賬工作,同時加強資產運維過程的檔案管理,及時反映農業設施資產價值和實物變動情況,對資產相關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九、績效管理
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各區、市屬單位應加強農業財政性資產使用績效管理,合理制定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績效目標,定期開展專項績效自評工作。市農業農村委和市財政局將加強對各區、各市屬單位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工作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確定農業建設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十、監督檢查
為維護農業設施和管護資金的安全完整,各區、市屬單位在農業財政性資產管理中,應切實加強檢查監督考核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虛報冒領公共資金,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農業資產或管護資金,未按規定繳納處置收益,以及違反相關規定造成財政性資產資金資產流失等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區、市屬單位對相關農業財政性資產舉報案件應積極辦理,杜絕各種非法處置、占用、丟失、人為損毀農業設施(設備)現象的發生,在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其他事項
各區自行審批并投入資金建成的農業財政性資產,可參照本《意見》執行。市屬單位的農業資產管理另有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支持的農機設施設備,按本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